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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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法律意见书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12月3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12月8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12层1218公
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边雨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9:15-15:00。
2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
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11726591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594%(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01名,代表公司股份
41061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综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06名,代表公司股份12137206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267%。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401名,代表公司股份41061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3%。
2.公司全体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046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8%;反对272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弃
权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780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728%;反对272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6267%;弃权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拟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04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8%;反对27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3%;
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77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91.9851%;反对27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93%;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05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9%;反对287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
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786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238%;反对287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18%;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4%。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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