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雅图”、“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4年1月16日至
2025年12月31日。元隆雅图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注册地址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希保荐代表人陈胜安、万辉联系电话18900662962;15295553660
2025年9月,原保荐代表人之一唐品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指派万辉先生接替唐品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78.SZ注册资本261991727元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20号院一区1号楼6层6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20号院一区1号楼6层601法定代表人孙震实际控制人孙震董事会秘书王莎莎
联系电话010-8352882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12月2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1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25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元隆雅图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定陈胜安、唐品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25年9月,原保荐代表人之一唐品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派万辉接替唐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元隆雅图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
投资总额、变更实施方式、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5年7月12日,公司公告因一名在职销售人员存在职务侵占嫌疑,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并收到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2025年7月19日,公司公告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因上述事项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震、财务负责人边雨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全面自查梳理,基于审慎性原则对自
2023年第四季度至2025年第一季度期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于
2025年8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
时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公告》。公司管理层对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全方位自查,并积极进行了修订内控制度、完善管理流程和内部问责等整改措施。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元隆雅图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元隆雅图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