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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79证券简称:长缆科技公告编号:2026-025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

04月10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03月17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俞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和《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涛先生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75007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90%。【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表决权的股数-公司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表决权的股数-公司回购股份数量

=193107640-8725000-3641587-4248405=176492648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624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8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382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382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382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9%。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作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4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04%;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22%;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1%;

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471%;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16%;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8%;

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113%;反对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32%;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3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

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815%;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5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35%。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2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

反对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986%;反对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73%;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4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3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

反对2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874%;反对2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90%;弃权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3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2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7%;

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941%;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56%;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9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89%;反对2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9%;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173%;反对2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02%;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5%。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俞正元先生、俞涛先生、谢仕林先生、罗兵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律师、王羽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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