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王羽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1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25年7月8日下午3:00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俞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3631514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42.9137%。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份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长缆科技第一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及证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121名,代表股份93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546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2法律意见书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2.05发行数量
2.06限售期
2.0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2.0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09上市地点
2.10决议有效期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5.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7.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9.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3法律意见书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00《关于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4179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9%,反对38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1%,
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7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947%;反对3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85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0%。
2.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7417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9%,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47%;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7417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9%,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47%;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4201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4%,反对36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0%,
5法律意见书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9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410%;反对3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5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74177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2%,反对38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0%,
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856%;反对389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04%;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74180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2%,反对386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1%,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9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802%;反对38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06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2.0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74175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7%,反对391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6%,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3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6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30%;反对39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03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2.0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74177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4%,反对38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0%,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63%;反对389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0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2.0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74174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3%,反对38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0%,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3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10%;反对389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04%;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6%。
2.0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74200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9%,反对36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9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026%;反对36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4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7法律意见书
2.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74199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9%,反对36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
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427%;反对36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4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7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9%,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47%;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7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9%,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47%;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5.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7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法律意见书
99.4749%,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47%;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6.00《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7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9%,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47%;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7.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77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9%,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47%;反对3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3%。
8.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69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7%,反对2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
弃权1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
9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95%;反对2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29%;弃权1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77%。
9.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77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4%,反对238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
弃权1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63%;反对238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58%;弃权1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79%。
10.00《关于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88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7%,反对208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2%,
弃权1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121%;反对208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62%;弃权1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17%。
上述第1-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第10项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10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邹盛武:
王羽: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