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存在以下影响利润分配事项,当年度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60%; 2、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股票分红条件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董事会应对调整或变更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 过半数委员表决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