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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光生物: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2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的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有能力调配较强的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程序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

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

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

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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