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由内部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构成。高级管理人员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包括董事长)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未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且在公司股东单位及其关联单位领取薪
酬的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且未在公司股东单位及其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原则,推动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深度挂钩。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促进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统筹平衡公司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1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工作,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外部董事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考核
第八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
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公司董事津贴规定:
(一)内部董事按其所在岗位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公司不发放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
1.未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且在公司股东单位及其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公司不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且未在公司股东单位及其关联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发放薪酬,发放董事津贴。
3.公司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
2第十一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三)任期激励(如有):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季度申请发放。
第十三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发放。采用月度、季度和年度相结合的结算形式,基本年薪按月发放;部分比例的绩效年薪按月预发,剩余部分比例在季度、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结算发放;任期激励(如有)待任期结束,在任期考核结束和相关审计程序履行完毕后,按规定兑现。
第十四条本制度中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核算并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采取递延支付机制。
3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向董事会提议调整薪酬标准。薪酬标准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及盈利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六)其他。
第十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4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