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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光生物: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80证券简称:卫光生物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办公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22680000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54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56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3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60%。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44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6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3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6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87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3%;反对58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7%;

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87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3%;反对58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7%;

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8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5%;反对58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

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6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268%;反对586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895%;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7%。(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86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4%;反对59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4%;

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483%;反对596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487%;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祖岳灏、冯丽柔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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