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第17层1710-1712电话(Tel):(0755)86703090 邮编:51805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炜衡沛雄会法字[2025]第5号
致: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接受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邓薇律师、石磊律师(以下简称“炜衡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炜衡律师在股东大会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贵公司已向炜衡律师保证并承诺,贵公司向炜衡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炜衡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炜衡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1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炜衡及炜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炜衡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和《证券时报》上刊载《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
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6月5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
新中心 B 座三十二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平先生主持。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炜衡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66人,代表股份
111558983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42.612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0259956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9.1898%。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363人,代表股份8959423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4222%。
3.中小股东1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363人,代表股
1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份8959423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422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炜衡律师在股东大会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炜衡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时间;
2.03发行方式;
2.04发行规模;
2.05定价方式;
2.06发行对象;
2.07发行原则;
2.08上市地点;
4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9承销方式;
2.10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7. 《关于审议公司本次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审议公司本次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10.《关于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等与上市公司发行相关保险的议案》;
11. 《关于聘请本次 H 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炜衡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作出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表决。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炜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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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已获得表决和统计。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61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61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45%;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6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9%;反对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1687%;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7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4%;反对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6%;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
2.02发行时间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9%;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2.03发行方式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8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5%;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44%;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
2.04发行规模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6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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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8186%;反对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7%;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7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09%;反对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6%;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2.05定价方式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9%;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2.06发行对象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4%;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32%;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
2.07发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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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4%;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32%;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
2.08上市地点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6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9%;反对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7%;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7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4%;反对1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6%;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
2.09承销方式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63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5%;反对1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63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46%;反对1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2%;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2.10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9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46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9%;反对1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9%;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47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27%;反对1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3%;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1%本议案的各子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9%;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6%;反对1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8%;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10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4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64%;反对1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11135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9%;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35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5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9%;反对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11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审议公司本次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45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0%;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3%;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关于审议公司本次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45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0%;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3%;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9)《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458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4%;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770%;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859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39%;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8%;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10)《关于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等与上市公司发行相关保险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885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5%;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88%;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859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5%;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8%;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11)《关于聘请本次H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45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853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0%;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3%;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071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8%;反对4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4%;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471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66%;反对4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38%;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11070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4%;反对4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471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10%;反对4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27%;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炜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炜衡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14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炜衡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炜衡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15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罗宇华______________邓薇______________
石磊______________
202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