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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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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

不少于两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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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第2页共10页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第3页共10页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第4页共10页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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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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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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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务、行政、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

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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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

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档案制度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其中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核心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

审计档案借出或者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条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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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主

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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