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职权: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十三)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项。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出决议。(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6年 3 月)》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