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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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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设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 28层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9日(星期三)14点 3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

阳路 1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6年 8月 2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9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兴阳路 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人,代表股份 42181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 4108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7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人,代表股份 1099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975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8%;反对 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2%;

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059%;反对 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85%;弃权 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6%。

2、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0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63%;反对 1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27%;

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675%;反对 1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69%;弃权 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6%。

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2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________________

凌宇斐________________

2026年 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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