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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ST中设 --%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必须

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能够确认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其违规行为被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处罚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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