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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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阳路1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25年4月2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在江苏省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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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滨湖区兴阳路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635655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2934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631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4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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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8%,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21%,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37%,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2%。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8%,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21%,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37%,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2%。
3、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8%,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21%,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37%,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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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25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0%,反对20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8%,
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254%,反对2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48%,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25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8%,反对20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8%,
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111%,反对2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48%,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25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0%,反对20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8%,
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254%,反对2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48%,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8%。
7、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8%,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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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59.6821%,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37%,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2%。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8%,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
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21%,反对1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37%,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2%。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15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5%,反对2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弃权3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3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462%,反对2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13%,弃权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5%。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17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7%,反对2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5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889%,反对2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13%,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8%。
1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74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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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492%,反对2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4%,
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80%,反对2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78%,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2%。
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议案11关联股东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林琳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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