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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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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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14点3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阳路1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26年4月3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14点30分在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兴阳路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59221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1183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18038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3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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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9132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0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844%,反对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50%,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06%。
2、审议通过《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9113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1%,反对60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79%,反对60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15%,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06%。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088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4%,反对8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
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989%,反对87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35%,弃权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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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0219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2%,反对8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6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4%,反对85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00%,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06%。
5、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9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5%,反对3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1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241%,反对3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4%,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95%。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5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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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陈杰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