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3 证券简称:*ST 中设 公告编号:2026-031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9 日下午 2: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9 月 9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2 日(星期三)
3、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阳路 1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证券代码:002883 证券简称:*ST 中设 公告编号:2026-031
6、会议主持人:胡志伟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42181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 4108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7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099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099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099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3%。
注: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无锡炬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 967900
股股份因超比例增持而不得行使表决权,前述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提案 1.00 《关于 202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75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8%;反对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2%;
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3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059%;反对 1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85%;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6%。证券代码:002883 证券简称:*ST 中设 公告编号:2026-031提案 2.00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0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63%;反对 1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27%;
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8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675%;反对 1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69%;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6%。
以上提案均为普通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以上提案 2.00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凌宇斐、潘雨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