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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炬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1-13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31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282094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炬航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195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炬航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炬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股份)股票2,191,900股。9月29日,你公司与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中设创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设股份的股份比例累计达到25%时,未停止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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