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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邮政编码: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

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大连·武汉·太原·贵阳《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2026年4月21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宪女士主持,完成了《股东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8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1020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80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800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37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8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19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8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19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九)、议

3案(十一)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六)、议案(七)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属于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74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91%;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9%;弃

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74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547%;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975%;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47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74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91%;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9%;弃

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74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547%;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975%;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478%。

表决结果:通过。

4(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61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75%;反对30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1%;弃

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6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747%;反对30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549%;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70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62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82%;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9%;弃

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6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096%;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975%;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92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64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00%;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8%;弃

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64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997%;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425%;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578%。

5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5年董事薪酬的确认以及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84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340%;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296%;弃

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36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49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8149%;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0228%;弃权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62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52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965%;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900%;弃

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1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62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186%;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425%;弃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38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74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91%;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9%;弃

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74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547%;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1.2975%;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47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74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91%;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9%;弃

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74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547%;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975%;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478%。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46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36%;反对46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16%;弃

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46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809%;反对46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0802%;弃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38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960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0%;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3%;弃

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159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7决权股份的97.3015%;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651%;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33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刘振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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