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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生态: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公司各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天津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承担,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天津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证券投资部应当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公司其他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投资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根据舆情工作组指示,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根据舆情工作组指示,需

立即向天津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天津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舆情管理流程图附件一舆情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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