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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生态: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

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3、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公司销售产品、商品,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1(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已按照前款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

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调整幅度超过2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日常生产经

营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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