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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法律意见书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发布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9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90861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0.751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90329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0.5545%;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32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197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参加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6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5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8705%;反对6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40%;弃权5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55%。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6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5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8705%;反对6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40%;弃权5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55%。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6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5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8705%;反对6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40%;弃权5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55%。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9073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7%;反对7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弃权5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8852%;反对7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270%;弃权55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878%。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6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反对6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1111%;反对62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6744%;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146%。

6.《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5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1%;反对73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5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9519%;反对7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209%;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272%。

7.《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2025年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9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917%;反对7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87%;弃权5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5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76.6175%;反对7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270%;弃权5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55%。

8.《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2025年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63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反对6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弃权5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5325%;反对6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3740%;弃权53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935%。

9.《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0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4%;反对9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5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4769%;反对99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7676%;弃权5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55%。

10.《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37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反对7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弃权5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6175%;反对7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6270%;弃权5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55%。

11.《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4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反对7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0.0414%;弃权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9381%;反对79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8474%;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146%。

12.《关于〈2025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5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7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2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4075%;反对7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7535%;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391%。

13.《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74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2%;反对6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5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5701%;反对6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2989%;弃权53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311%。

上述议案中第5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对上述第7、8项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7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颜克兵王振

___________________周德芳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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