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本制度并不取代任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一切适用规定,以更严格者为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
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当深交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
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
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行为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