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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89证券简称:东方嘉盛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孙卫平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7428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股的70.81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6460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

70.55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67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0.256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7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股的0.25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0.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7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0.256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94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

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3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473%;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

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68%。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

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

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

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

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

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

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议案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578%;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9%。

议案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更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578%;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9%。

议案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75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7%;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4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740%;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7%。

议案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76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6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186%;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1%。

议案2.0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8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

反对12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404%;反对1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05%;弃

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91%。

议案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0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6%;

反对122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905%;反对122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9%;弃

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46%。

议案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48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8%;

反对13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42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390%;反对13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420%;弃

权42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91%。

议案2.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9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850%;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振、周德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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