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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8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法律意见书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在深圳市

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

2法律意见书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7428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股的70.81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6460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

70.55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67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0.256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线上参会的

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3法律意见书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94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

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3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473%;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

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68%。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

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

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

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法律意见书

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

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

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

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578%;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9%。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更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578%;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9%。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75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7%;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16200股,占

5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4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740%;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7%。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76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6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186%;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1%。

2.0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8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

反对12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404%;反对1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05%;弃

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91%。

2.0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0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6%;

反对122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905%;反对122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9%;弃

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46%。

2.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67248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8%;

反对13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42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390%;反对13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420%;弃

权42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91%。

2.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9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

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850%;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

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2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议案1、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并披露;其余议案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颜克兵王振

___________________周德芳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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