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运营总监、销售总监、信息技术中心总监及法务总监等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薪酬待遇,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经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
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业务结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八条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对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质询进行答复;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九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十条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
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许可,总经理还可以指定其他经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总经理在《公司章程》规定限度内自行决定关联交易、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借款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第十五条总经理决定其他经理人员的分工及各自相应的职权,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十九条总经理可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协议。
该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经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
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科学性、正确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通知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人员出席。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有权决定列席会议,董事长有权指派未兼任经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列席会议。
总经理可以要求相关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实行表决制。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的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见。在保障出席或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作出决定。
如果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与具体分管业务的经理人员就决定
事项发生严重分歧意见时,应将会议讨论详细情况报告董事长。
董事长与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的决定意见一致的,按此执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长不同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的决定意见,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提请董事会决定的,应当提请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事项。
出席会议的经理人员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列席会议的人员如发表意见并由会议纪要记录在案的,可以要求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是经理人员对其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的经理人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纪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董事报送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总经理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