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为获取未来收益
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进行投资时建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注重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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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
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六条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
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
大对外投资项目审议工作,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组员若干名,主要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并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小组负责对外投资进
行定期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子公司的日常监控、联络与沟通,负责对公
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子公司的重大风险
2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因素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第三章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相关职能部
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
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四条公司在决定对外投资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对于计划内的投资项目按如下审批流程:
(一)单笔或年度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但不超过
10%的对外投资,由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单笔或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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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
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审核,并根据公司对外投资授权方案逐级提交管理层领导审核,经最终授权人同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
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公司至多只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开设一个股票账户,并且必须使用本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
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亦可由子公司派出,从而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
岗制度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企业董事的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等方式及时获取信息,并向公司通报投资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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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规定,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务,撤销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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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
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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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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