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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

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四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1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办公室统一保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

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或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有权并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

2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处登记。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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