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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

1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议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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