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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1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薪酬构成及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按照公司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薪酬的调整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2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法律、法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递延支付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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