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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尔: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3 00:00 查看全文

科力尔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2884/FY/2026-1132

致: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 5

一、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 6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内容 ...7

四、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内容 .............................. 10

五、结论意见 ............................................. 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科力尔、公司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

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

指 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事项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 指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指(草案)》 划(草案)》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激励对象 指

司)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授予日 指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指

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

本法律意见书 指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 8月 23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 8月 23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 9月 11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3、2025年 8月 25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4、2025年 10月 14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26年 10月 22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一、股票期权授予/行权数量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26 年 5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 年 5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以 7435014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2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分

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6月 1日。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因此,公司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规定,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事项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43-0.022)≈5.41元/股

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5.43元/股调整为 5.41元/股。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上述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内容

(一)等待期

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8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于 2026年 10月 19日届满。

(二)行权条件

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2025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

于 29.92亿元。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执行,行权期内,依据相应的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共计 4个等级,以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1、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内容”之“(二)行权条件”第 1、2点所列情形。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8Z0998

号、容诚审字[2026]518Z1216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4年营业收入 165650.33万元、2025 年营业收入 182885.84 万元,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约为 348536.17万元,满足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内容”之“(二)行权条件”第 3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3、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9人,

其中 1人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68万份由公司注销。剩余 78人中,考核等级为“B”的共计 23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80%;考核等级为“C”的共计 41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60%;考核等级为“D”的共计 14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0%;激励对象考核等级为“B”或“C”或“D”未能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共 52.4880万份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条件成就事项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内容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之“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激

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规定,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9 人,其中:有 1 人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8 万份由公司注销。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考核等级为“B”的共计 23 人,

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80%;考核等级为“C”的共计 41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60%;考核等级为“D”的共计 14 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0%;激励对象考核等级为“B”或“C”或“D”未能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

共 52.4880 万份由公司注销。因此,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54.1680 万份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7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等级均为“D”,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0%,不可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

28.8900万份由公司注销。

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83.0580万份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注销事项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李德齐

2026年 10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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