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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尔: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科力尔 --%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

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定;

(二)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

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七)按年度考核兑现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定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公司董

事的薪酬与考核办法,报董事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会审定;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公司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执行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章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若其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该董事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若董事长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时,领取董事长薪酬;若其他非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该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或者其他职务相应的薪酬政策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其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工作津贴制,独立董事按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给予实报实销;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职务年度薪酬/津贴总额(万元)

董事长≤600

名誉董事长≤160

其他非独立董事≤120

独立董事≤50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年度考核奖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津贴标准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情况,结合董事的个人考核情况,确定董事的年度薪酬/津贴总额。

第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董事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为税前收入,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度考核奖金经过考核后一次性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照季度发放。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董事应主动接受、配合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股东会、监管机构专项审计或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节严重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司停发其薪酬。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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