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京能热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合群联系电话:021-52523118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炜罡联系电话:010-56513121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无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3次,2024年1月使用完毕,2024年4月销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是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1次,其余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2次,其余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是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无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1(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12月13日1、学习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重点法律法规;2、学习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持续督导重点关注事项
相关的法律法规;3、介绍了目前再融
资市场现状与审核动态;4、介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规范
运作等方面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分析了相关处罚案例。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
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不适用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不适用2市规则》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适用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不适用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无不适用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不适用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无不适用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履行承诺
1.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是不适用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4.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是不适用
5.关于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是不适用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3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项及整改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
保荐人就监管函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
行深刻反思和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要求,强化持续督导的业务执行能力,完善投行三道防线内控体系建设。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合群罗炜罡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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