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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6-03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6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情况概述1、因在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售期内,6名激励对象离职(未解除限售股份合计3.8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数为3.80万股。

2、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同时将根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修改《公司章程》。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数量、价格与资金来源

1、拟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股份涉及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80万股。

2、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

4、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因公司在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5年6月13日)起至本次董事会审议期间,已完成如下利润分配:

2024年度利润分配:以2025年6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完成2024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00元。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以2025年9月4日为股权登记日,完成2025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

2025年度利润分配:以2026年5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完成2025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0元。

因此,公司应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回购股份数及回购价格如下:

拟回购股份授予价格拟回购价格回购价格调整因素数(万股)(元/股)(元/股)

扣除2024年度分红金额1.20元/股

3.8011.40扣除2025年半年度分红金额0.30元/股8.40

扣除2025年度分红金额1.50元/股全部回购资金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3.80万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2、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激励计划》的授权,公司将对《公司章程》

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额等相关内容据实修订。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一个限售期内已离职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在第一个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中共有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80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按上述数量及人员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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