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高效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及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引发监管机构关注或调查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节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舆情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日常
管理与应急处置。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任第三方舆情管理咨询顾问,并做好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管理;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监控财经媒体、股吧、证券交易平台等渠道的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各部门、子公司应无条件配合,确保信息、人员、资源按要求到位。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并通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上报证券部;
(二)有效落实舆情应对方案中需本部门承担的配合工作及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人员报告舆情信息须遵循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新闻门户网站、微博、博客、微信(群/朋友圈)、股吧、知乎
等问答社区、论坛、贴吧等公开网络载体。
第三节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信息披露优先。当舆情信息涉及或可能涉及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立即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申请股票停牌,本制度规定的任何措施均不得与该法定义务相冲突。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负责任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的前提下,坦诚与各方沟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证券部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公司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处置。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分析、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了解原发媒体背景,必要时与媒体进行沟通,尽量避免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渠道或权威第三方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
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处置舆情危机的管理,不断优化流程、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提升公司舆情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四节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舆情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相关网络平台、报纸等公开媒介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节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