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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6-026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

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3人,合计持有

2806561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3200%;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46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4484089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006%。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博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3254348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54225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254451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40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9%;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4%;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4、审议通过《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同意322458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对

6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弃权103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287.00万股。

5、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意322464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6%;反对

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109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287.00万股。

6、审议通过《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3254462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47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博砚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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