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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7 00:00 查看全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三)关联交易(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

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对值超过0.3%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接受担保除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接受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超过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值超过1%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说明:

1、本表仅列示修订条款及新增条款,未变动的条款不予列示;

2、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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