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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2 查看全文

关于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702 号

致: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力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淳莹律师、竺艳律师参加中大力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大力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大力德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大力德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大力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大力德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10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慈溪市新兴

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18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15至2022年11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13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4422840股,占中大力德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49.230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4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4405410股,占中大力德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49.2193%。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7430股,占中大力德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0.0115%。

本所律师认为,中大力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4419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313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其他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大力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TCYJS2022H1702 号《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署):__________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

承办律师:竺艳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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