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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7 查看全文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研究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合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以及对相关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1(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费用及期限由提名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2(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3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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