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6证券简称:中大力德公告编号:2026-011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规划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2、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3、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5、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原因。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