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公司自身发展阶段及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目的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忠、周燕玲、童群
2026 年 9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