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7证券简称:意华股份公告编号:2025-051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2号温州意华接插
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蔡胜才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3人,代表股份85836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72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84123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94%。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7人,代表股份17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3%。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7人,代表股份
17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7%;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4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7%;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4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2%;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15%;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80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93%;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40%;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7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1%;反对7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7%;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963%;反对7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93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7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5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8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7%;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4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80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93%;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40%;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80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93%;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40%;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7%;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
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4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顾祺增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