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 NG KO NG PARIS MADRID S I L I C O N
V A L L E 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2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蔡胜才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83958779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3044%。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
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3926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5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51%;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2、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3925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本议案通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53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49%;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910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38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78%;反对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6%;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
4、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909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3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96%;反对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36%;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5、审议《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500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79%;反对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1%;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3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96%;反对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36%;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79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反对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07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951%;反对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81%;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7、审议《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923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对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同意2451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25%;反对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07%;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8、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875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0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44%;反对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88%;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9、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8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48%;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2%;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05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48%;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4%;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3903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对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32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64%;反对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7%;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
1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4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反对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32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64%;反对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7%;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8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博律师、苏成子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王博苏成子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