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派斯”“公司”或“发行人”)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太平洋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保荐代表人欧阳凌、张兴林
联系电话010-88321518
1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899
注册资本14779.6976万元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马山路297号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国展财富中心3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董事会秘书张瑞
联系电话0532-8579315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4月2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同意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2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
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
行情况;
8、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
无及其理由
2、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无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
无重大事项
3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英派斯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
4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
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公司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5(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欧阳凌张兴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李长伟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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