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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派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英派斯 --%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八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其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除前条所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的通知和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报告;

(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五)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六)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列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保证制度

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要求,确保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节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公司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获悉的重

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在公开披露之前原则上不向除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五十三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

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第五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六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六十四条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序:

(一)知悉信息泄露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

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将

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五)公司应核查信息泄露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配套

的各项专项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公布执行。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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