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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从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董事会: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临时会议根据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审计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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