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幢 16 层、17 层、25 层、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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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enetlaw.com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厦意字210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等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大博医疗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大博医疗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1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大博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博医疗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4年9月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公示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5.2024年9月21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4年9月28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6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3.1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3.89元/份。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24年11月13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0.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23.89元/份调整为23.39元/份,并确定以2025年9月17日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授予62.0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3.39元/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对本次预留股票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并同意注销不符合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5年11月1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集中行权模式,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1月7日,行权价格为23.39元/股。
13.2025年12月12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
留授予登记工作。
14.2025年12月1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5.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23.39元/份调整为22.79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5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1401950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644407
股后的4043750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7月7日。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7月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发生派息事宜时,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23.39元/股调整为22.79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已于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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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行权价格调整。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7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孙卫星陈桂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谢裕桐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