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层
电话/Tel:86 592 590 9988
传真/Fax:86 592 590 9989
www.lhxs.com厦门湖滨南路 334 号二轻大厦 9 楼邮编361001
电话+865925909988
传真+86592-5909989
www.lhxs.com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闽信实律书字0043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智明律师、吴上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
电话+865925909988
传真+86592-5909989
www.lhxs.com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假设,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
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
电话+865925909988
传真+86592-5909989
www.lhxs.com正文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经核查,2026年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已于2026年1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2026年1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22026年2月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在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1.3本次股东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2月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2月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2.1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338793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8822%。
-3-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
电话+865925909988
传真+86592-5909989
www.lhxs.com
2.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0687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32%。
2.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0687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32%。
2.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2.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4-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
电话+865925909988
传真+86592-5909989
www.lhxs.com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投票系统平台和股东会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2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i) 选举肖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8817798票,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0024146票。
(ii) 选举魏志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8817793票,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0024141票。
(iii) 选举范薇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8816994票,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0023342票。
-5-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
电话+865925909988
传真+86592-5909989
www.lhxs.com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i) 选举林志雄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8757801票,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9964149票。
(ii) 选举林志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8816198票,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0022546票。
(iii) 选举王书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8816199票,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0022547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
电话+865925909988
传真+86592-5909989
www.lhxs.com(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王平许智明吴上烁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