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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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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hxs.com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闽信实律书字0135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智明律师、吴上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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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hxs.com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假设,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

和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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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hxs.com正文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经核查,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已于2025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22025年5月21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

东路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1.3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5月2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2.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347095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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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0%。

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634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778%。

2.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6343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778%。

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2.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4-厦门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楼邮编3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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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投票系统平台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

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56679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0%,反对股数158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弃权股数4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504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5444%;反对股

数15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275%;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81%。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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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56679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0%,反对股数1587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弃权股数4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504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5444%;反对股

数15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275%;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81%。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56579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37%,反对股数1600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股数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503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5171%;反对股

数160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629%;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00%。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7209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112%,反对股数4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股数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58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464%;反对股

数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336%;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00%。

(5)《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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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56629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39%,反对股数1592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股数47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503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5307%;反对股

数159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411%;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81%。

(6)《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4110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364%,反对股数314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弃权股数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348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1.2967%;反对股

数3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724%;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309%%。

(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72230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115%,反对股数2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股数5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65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846%;反对股

数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27%;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527%。

(8)《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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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56539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36%,反对股数1592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股数5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502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5062%;反对股

数159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411%;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5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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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王平许智明吴上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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