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号海翼大厦 A幢 16-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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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enetlaw.com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大博医疗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大博医疗董事会根据2025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大博医疗董事会已于2025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9日14:30在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大博医疗董事长林志雄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
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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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大博医疗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均为2025年4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博医疗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347062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8276%。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67人,代表股份数2611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307%。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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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大博医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1.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01选举魏志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539749票,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7713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8647%。
根据表决情况,魏志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林红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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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34953437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7175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6587%。
根据表决情况,林红珍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2025年度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960661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08%;反对
592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2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252%;反对59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684%;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64%。
3.审议《关于2025年度继续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821151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18%;反对
145793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69%;弃权4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13%。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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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9984%;反对1457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331%;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5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孙卫星陈桂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叶慧敏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