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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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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hxs.com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闽信实律书字0401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上烁律师律师、周雨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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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hxs.com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假设,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

和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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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hxs.com正文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经核查,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已于2025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22025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在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

东路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1.3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11月

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11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2.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并经公司

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3450952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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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1102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62%。

2.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1102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62%。

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2.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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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投票系统平台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

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2170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79%,反对股数99607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4%,弃权股数20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12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092%;反对股数9960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7089%;

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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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1920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9%,反对股数99860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5%,弃权股数1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9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40%;反对股数998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9368%;弃

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92%。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1801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76%,反对股数99979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9%,弃权股数1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85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68%;反对股数9997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0440%;弃

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92%。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1801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76%,反对股数99979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9%,弃权股数1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85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68%;反对股数9997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0440%;弃

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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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1917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8%,反对股数99868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7%,弃权股数19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9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13%;反对股数9986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9440%;弃

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47%。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1917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8%,反对股数99868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7%,弃权股数19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9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13%;反对股数9986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9440%;弃

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47%。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1920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9%,反对股数99860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5%,弃权股数1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9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40%;反对股数998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9368%;弃

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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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1920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9%,反对股数99860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5%,弃权股数19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9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40%;反对股数998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9368%;弃

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92%。

(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4619187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8%,反对股数99859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5%,弃权股数20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097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822%;反对股数9985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9359%;弃

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19%。

(10)《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610412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股数74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股数19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1009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1543%;反对股数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710%;弃权

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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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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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王平吴上烁周雨萌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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